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局2024年9月27日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的审批意见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9月27日-2024年10月12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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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山东裕龙热力有限公司裕龙岛炼化一体化(一期)仓库建设项目审批意见 |
裕环报告表〔2024〕2号 |
2024-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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